| 华侨华人祖墓的挖掘和迁移审批 |
| 发布日期:2010-02-05 | 浏览次数: | 字号:[ 大 中 小 ] |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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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【行政许可】华侨华人祖墓的挖掘和迁移审批 |
| 发布日期:2009-12-1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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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名称 |
华侨华人祖墓的挖掘和迁移审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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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类别 |
行政许可事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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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事依据 |
《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》第二十二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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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机构 |
市外侨办(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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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机构 |
市外侨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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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条件 |
1.国家规划建设需要; 2.历史资料考证需要; 3.华人华侨本人申请; 4.有充足的事由; 5. 有国家规划建设许可的正式批文; 6. 进行历史资料考证,需有相关权威部门的证明文件; 7. 华人华侨本人的身份证明或委托文件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; 8. 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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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材料 |
1. 申请迁挖单位或个人报告; 2. 华侨华人祖墓墓主意见书; 3. 迁挖地址、时间、协议书; 4. 县、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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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程序 |
一、 受理 (一)岗位责任人:政务中心委托窗口工作人员 (二)岗位责任及权限: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、标准,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,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,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,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;决定是否受理。同事,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: 1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,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; 2、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,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; 3、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应当允许申请当场更正; 4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; 5、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,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受理条件要求,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; 6.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,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章和说明日期的书面凭证。 (三)时限:1个工作日 二、审查 (一)初审 1. 岗位责任人:侨务科工作人员 2. 岗位职责及权限: (1)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、真实性审查,需要补交材料的,应在5个工作日内,由侨务科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 (2)对符合条件的,提出初审意见,交科室分管负责人复审。 3.时限:2个工作日 (二)复审 1.岗位责任人:分管领导 2.岗位职责及权限: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,对符合条件的,提出同意意见,报外侨办主要领导审定;对不符合条件的,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,与申办材料一并交侨务科工作人员。 3.时限:2个工作日 三、决定 (一)岗位责任人:外侨办主要领导 (二)岗位职责及权限: 1.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、复审意见进行审定; 2.对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的,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;不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的,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。 (三)时限:1个工作日 四、送达与告知 (一)、岗位责任人:市政府外侨办工作人员、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工作人员。 (二)、岗位职责与权限: 1、对通过审批的,按照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,在市政务中心向申请人送达办理结果。 2、对不予许可的,说明理由,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 (三)、时限:4个工作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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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期限 |
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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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情况 |
不收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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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依据 |
/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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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格下载 |
正在建设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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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检查 |
0736-713390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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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渠道 |
联系电话:0736-71339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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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公时间及 地址 |
办公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 8∶00-12∶00,14∶30-17∶30 办公地址:市政府第三办公楼六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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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车路线 |
乘7、9、13、15、20、30、42、46、47、48路公交线在市政府第三办公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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